張學軍 馬國正
  我國法律、司法解釋對聾啞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等缺乏明確規定,給司法實踐帶來一定困難。筆者結合天津市河西區檢察院在辦理該類案件過程中發現的一些問題,探討相應對策。
  辦理聾啞人犯罪案件面臨的問題:
  對“又聾又啞”人缺乏認定程序。刑法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又聾又啞”是法定從輕情節,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為“又聾又啞”人,是辦理聾啞人犯罪案件的首要任務。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沒有對聾啞人的司法鑒定程序作出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僅憑殘疾證、戶籍登記、當事人的說明甚至依靠辦案人員的感覺進行認定,結果難以達到刑事司法所要求的標準。
  聾啞人“自報身份”現象增多。2013年以來,在天津市河西區檢察院受理的聾啞人犯罪案件中,屬隱瞞真實身份、自報姓名的共計4人,占19%。聾啞人自報身份,不講真實姓名、住址、年齡及前科等,一方面容易導致刑法規定的一些法定情節無法查實,如聾啞人員是否為未成年人、是否有前科、是否構成累犯,均難以確定,使犯罪主體處於一種沒有證據證實的不確定狀態。另一方面容易導致刑罰的附加刑難以落實,如罰金、沒收財產、適用緩刑等無法執行。
  對翻譯人員缺乏有效監督。目前,對聾啞翻譯人員資格的審查認定缺乏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主要靠手語證書來判斷其是否具有翻譯資格。另外,從偵查、審查起訴到審判階段,多用同一位翻譯人員,且對翻譯人員能否如實表達聾啞人員真實意思缺乏有效監督,證據的客觀性難以有效認定。
  對聾啞人幫教難。2013年以來,天津市河西區檢察院受理的聾啞人再犯、累犯的共7人,占聾啞人犯罪的33.3%。聾啞人被羈押後,由於受監獄、看守所的條件限制,只能與正常人一起關押。關押場所很少配備懂手語的管教,導致對聾啞人的說服教育工作難以開展。加之,聾啞人員受教育水平不高、社會生存能力較低,這些都容易導致聾啞人再次走上犯罪之路。
  要解決上述問題,依法辦理好聾啞人犯罪案件,筆者認為應做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完善司法認定程序。一方面,可以借鑒精神病人鑒定程序,指定專門的鑒定單位作出準確的鑒定意見。司法機關在辦案中以司法鑒定意見為依托,結合戶籍證明材料、殘疾證、證人證言等證據予以認定。另一方面,司法機關應建立與殘疾人協會的溝通協查機制,強化對殘疾人信息的共享。同時,多渠道完善聾啞人確認配套機制,確保刑罰的準確性。比如,加快建立聾啞人罪犯的指紋庫和DNA信息庫,對重點人員的指紋和DNA信息進行登記;在刑事犯罪案件偵查過程中,重視收集聾啞犯罪嫌疑人有關身份信息的證據,如聾啞犯罪嫌疑人登記入住出租屋的資料、暫住證、工作證以及同鄉、朋友提供的相關線索與信息等。
  說明“自報身份”的法律責任。告知其在刑事程序中可能會因虛假身份而導致相關法定權益缺失,如按照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這容易導致羈押期延長。再如,本來可以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而適用拘留、逮捕措施,通過以上法律釋明促使聾啞犯罪嫌疑人講出自己的真實身份與住址。
  強化對翻譯人員的監督。建立對翻譯人員資格審查認定程序,即由司法部門聯合相關專業部門制定翻譯人員的資格認證標準,並統一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後憑證從事翻譯工作。實行不同訴訟階段更換翻譯人員制度,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由不同的翻譯人員擔任翻譯。建立翻譯同步審查監督機制,由專業部門聯合司法機關對偵查、審查起訴、庭審過程中的翻譯通過查看錄像、現場監督等方式予以監管。
  創新幫教機制。設立專門的場所進行幫教,實現分別羈押、專門幫教,同時在羈押場所委派懂手語的人員對聾啞人進行教育,並由專門的心理醫生進行心理輔導,幫助其回歸社會。此外,根據聾啞人的自身情況,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讓他們自食其力,掌握一定的生存技能,便於以後重新融入社會。
  (作者單位: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多方面完善聾啞人案件辦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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